关于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川卫函〔2024〕168号

发布日期:2024-11-12 14:44信息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四川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影像质量控制中心,市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关于印发<深化川渝政务服务合作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川办发〔2024〕20号)《关于印发<2024年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卫生健康一体化发展十项行动>的通知》(渝卫发〔2024〕1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和互认项目,提高川渝两地医疗资源利用率,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现就做好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川渝两地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见附件1)。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将适时更新发布互认机构名单。

二、互认项目

(一)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由67项扩增至80项(见附件2),包括DR 33项、CT 24项、MR 23项。医疗机构应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

(二)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由45项扩展至81项(见附件3),包括血细胞分析8项、尿液化学分析10项、出凝血检验4项、血型鉴定2项、临床生物化学32项、临床免疫学16项、分子生物学6项、临床微生物学3项。医疗机构应在临床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检验项目前标注“*”,检验报告底端或备注栏注明“*”为川渝两地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两地检查检验互认项目。

三、互认标准

为保障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同质化水平,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组织两地医学影像(放射)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相关专家,修订完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和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标准(见附件4)。

四、互认规则

(一)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互认标准,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日期、机构名称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认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支持医联体成员单位在达到质量控制合格的前提下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包括但不限于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共同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内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落实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医疗资源整合、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以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具有重要意义。川渝两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细化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本地区互认医疗机构专项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确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升服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

各医疗机构需结合自身实际,将质量控制合格的项目纳入川渝互认,不合格的项目需及时整改,确保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质控标准。医联体内牵头医院应加强对成员单位培训指导、技术支持,提升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准确性。医务人员要认真遵守诊疗规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违规重复检查检验月通报及公示制度,形成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互认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

整合川渝两地检查检验专家资源,成立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专家组(见附件5),指导两地相关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互认工作,并在质控监测的基础上对互认机构实施动态调整,防范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川渝两省(市)级医学影像质控中心、临床检验质控中心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和质量抽查等方式开展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合格作为纳入互认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资格的依据。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互通共享

川渝两地推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互联互通。在信息化平台完成互联互通前,重庆市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于每月11日前通过重庆市卫生健康数据统一报送系统上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四川省纳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在四川省卫生统计与决策系统中上报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四川省信息平台建设分两步走,第一步是2024年12月底前,21个市(州)建成市级检查检验结果共享调阅平台;第二步是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省级检查检验结果共享调阅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机构共享调阅。

(五)制定考核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科学可行、便于操作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通报细则,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医务人员专项工作激励管理办法,将互认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医务人员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结果优异的进行表扬,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六)广泛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认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重视对互认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名单、互认项目等信息通过官网、官微等大力宣传,加大对公众的告知力度,全面提升群众知晓率,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四川省内、重庆市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统一遵照本通知执行,实现四川省内互认、毗邻地区互认、各市州(区县)互认与川渝互认并轨。各市州(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互认项目、互认标准、互认标识。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联系人:蒋  辉,联系电话:028-86139105;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联系人:马启全,联系电话:023-67706639。

附件:1.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doc

      2.川渝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docx

      3.川渝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docx

      4.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docx

      5.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专家组.docx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文件解读:巴中市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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