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6 10:38 浏览量: 【字体:  

川卫规〔2023〕2号


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规范体检程序,保障体检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体检对象和体检内容
  (一)适用对象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
  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6.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8.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9.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二)必筛疾病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等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3.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疾病。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
  《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项目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体检表》)。
  二、规范开展体检服务
  (一)统筹确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组织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应根据服务需求、工作质量和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体检机构。自2023年4月1日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二)体检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预防性体检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
  2.开展的预防性体检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设置有内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具有与预防性体检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有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专门场所或区域;
  6.具备与体检工作相匹配的信息采集和信息上传设备条件。
  (三)体检工作流程
  1.预约。用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需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体检机构提出预约申请,体检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个体从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预约申请。
  2.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3.领证。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件2)。《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体检经费保障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预防性体检机构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所需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预防性体检项目和成本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可依规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牧农村等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体检机构内部管理
  体检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协作,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认真开展身份核实,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要建立预防性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公示检查流程及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项目、频次和诊疗操作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规范出具《合格证》。体检机构应当将每年度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情况汇总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四)加强体检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机构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重点对体检程序、体检项目、体检医师资质、各项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强化体检工作质控,确保体检质量。
  对不符合条件开展体检服务、出具虚假体检证明、检查项目不齐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职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推行预防性体检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善体检服务,指导辖区内体检机构逐步开通在线预约体检、查询体检结果等服务,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督促、指导体检机构确定体检信息管理专员,负责信息质控、上报等工作。体检机构按照《四川省健康档案云平台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接口文档》(见附件3)要求,对接四川省健康档案云服务平台(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信息系统对接联系电话:028-86781161,15928651892),通过该平台的预防性体检管理功能模块,每天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登记信息、体检结果信息以及体检《合格证》信息。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项目表
      2.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样式)
       3.四川省健康档案云平台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接口文档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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