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各科室:
为促进巴中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巴中市社会办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巴中市社会办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为激发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巴中市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9〕52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
巴中市范围内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三级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社会办二级医院(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下同),申请按三级医院执业登记;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三级医院执业登记(新办)的社会办医院。
二、首次执业登记
首次执业登记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首次执业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医院级别确定为三级。
床位:按照不少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相关三级医院基本标准60%的床位执业登记。
科室:按相关三级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设置登记,标准要求不变。
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按首次执业登记的床位数和相关三级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的“床卫比”、“床护比”标准计算,其余人员标准要求不变。
房屋:所需建筑面积按照首次执业登记的床位数和相关三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标准计算,每床净使用面积等其它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设备:按照相关三级医院基本标准设备配备,标准要求不变。
三、二次执业登记
申请二次执业登记应在首次执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床位: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床位数进行验收并登记。
科室、人员、房屋、设备等以二次执业登记的床位数为基数进行验收。
其余执业验收和登记按照相关三级医院基本标准要求不变。
四、医疗机构校验
实行分阶段执业的社会办三级医院,其校验期从第二次执业登记日期起计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施行期间,国、省卫生健康部门对分阶段执业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