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为方便巴中主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续推动提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经医疗机构申请、检查能力审查,现将具备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如下。对进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人员,相关医疗机构不得减少或增加检查项目,不得增加收费。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9月4日前向我委来电、来信反应。
委办公室:0827-5256661
委医政医管科:0827-5268292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