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巴府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2-01-13 15:37信息来源:市政府网站 浏览量: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情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国有林场管辖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等防火措施,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林场)包村组(工区)、村组(工区)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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