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4:04 浏览量: 【字体:  

解读: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不断增强自律守法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首次违法且危害情节、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并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首违不罚清单》。

第四条  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次违反《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二)危害后果、情节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四)属于《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可依法当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出《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在一周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备案。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案件或案件中有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罚决定中,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但如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市卫生健康委《首违不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市卫生健康委《首违不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据《首违不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

      2.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模板)

      3.合法诚信承诺书(模板)(点击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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