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全面深化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7 17:25信息来源: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全面深化乡村卫生

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全面深化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和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巴中市全面深化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方案


为巩固全市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成果,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发〔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乡村卫生计生人员一体化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5〕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整合优化现有农村卫生计生资源,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职业保障及人员进出机制,加快建设县(区)、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共同体,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二、具体目标

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1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边远乡卫生院在编在岗职工不少于8名。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规范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数量按服务人口1‰~1.2‰的标准配置。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通过10年时间,力争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五个一体化”。通过人员、财务、业务、信息、资产一体化管理,理顺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实现以乡带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发展。

1.人员管理一体化。遵循“乡聘(雇)村用、分类管理、协议约束、签约服务”原则,医卫人员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巴中市卫生计生人才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前提下,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签订聘用人员劳务协议,理顺用人机制,规范用人程序。

2.财务管理一体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村卫生室各项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村建账,聘(雇)用乡村医生报酬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支付,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业务管理一体化。通过契约形式明晰乡村医生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任务和服务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和协助所辖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所需药物及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代购配送,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4.信息管理一体化。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医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

5.资产管理一体化。国家项目、财政投入或社会捐资修建的村卫生室及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清理、核实、确权,登记备案,统一管理,防止流失。

(二)实行“五个规范化”。通过“五个规范化”,建立健全乡村医卫人员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巩固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规范乡村医卫人员准入与使用。严格准入标准。新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具备医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工作。

理顺用人机制。对自愿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普通高等院校医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编制总量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考核招聘,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此类人员需在村卫生室工作6周年及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流动。根据工作需要,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执业资格的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员,选派到村卫生室工作或负责。派驻期间人员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在享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的同时,享受村医的相关补助政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有派驻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协议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乡村医生较多的县(区),以乡镇为单位竞聘上岗,优化队伍。聘(雇)用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户籍所在地村卫生室工作。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在本乡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中调配使用,未能调配的,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必须退出村卫生室,特殊情况经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同意,最多延长5年退出。根据工作需要,可返聘身体健康、医术好、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退休执业(助理)医师继续在村卫生室工作,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务协议。

2.规范乡村医卫人员培养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依托巴中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护理、助产、农村医学三个中职医护专业,继续实施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生计划。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规范执行各项政策性补偿。严格按政策足额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补助,保障合理收入。各县(区)要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定额)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助。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拨付相应的服务经费。积极推广适宜技术,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整合使用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的专项(定额)补助,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核定劳动(务)报酬。应拨付给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为绩效补助。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包干预算,按季据实结算;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实行预拨制,其中40%~60%待年终考核后支付。

4.规范乡村医生职业保障。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区)财政按每名在岗村医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补助参保费用(凭乡村医生当年缴费发票兑现补助),不足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乡村医生的医疗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安排。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办理,其费用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县(区)财政按每村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支持村卫生室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对在村卫生室工作15周年以上年满60周岁且正常退出村卫生室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县(区)财政按每工作1年10元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连续享受参保费用补助满15年的乡村医生,退出后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5.规范乡村医卫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乡村医卫人员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医德医风、岗位责任与绩效管理为基础,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卫人员执业注册、报酬发放、晋职、评先、续聘等的主要依据。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大力宣传基层医卫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将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卫人员,纳入评先选优范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是我市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卫生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所需支出,严格按相关政策及时兑现落实、足额拨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专项(定额)补助,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工作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抓好乡村医卫人员的准入、聘用、培训与考核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积极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使用和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督促其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和“乡聘(雇)村用”工作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养老保险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监管。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正当权益及执业法制环境。

(四)严格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细化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推进有效。市医改办要会同纪检监察、目标督查等部门,加强对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监督落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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