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2017-09-27 22:44信息来源: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总体部署和《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力以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扶助对象为全市2014年以来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办法实施期间,已脱贫的仍享受该政策。

第三条  按照“分级诊疗、一站办理、分类扶助、整合资金、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及时全面诊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95%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

第四条  从办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100%。积极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第五条  以县(区)为单位,整合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项目、红十字基金会健康干预类公益项目、慈善会基金、财政专项预算等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助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到一个部门管理,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

第六条  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

第七条  全面落实“十免四补助”医疗救助扶助政策。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禁止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附加其他自费服务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报销后,由医疗扶助基金予以全额扶助);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700元/人给予补助。

对患慢性疾病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标准限额结算;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二类特殊门诊疾病实行按比例结算(见附件《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

对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扶助。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鉴定合格后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一类、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因本病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治疗或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第九条  全面落实以“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为核心的分级诊疗制度。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因病住院的,应凭《医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对象扶助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中心(站)首诊,需要转诊的凭《转诊单》逐级上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县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行“一站式”结算。个人不缴纳住院预付款,住院期间医院代管贫困证明(证件)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单位申报,实行资金预拨、按月结算。未按时结清个人自付费用的患者,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方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诊疗。

第十一条  对住院贫困患者应当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对住院贫困患者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5%以内,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住院贫困患者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违法犯罪和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就医的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急诊、急症除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医疗扶助基金的监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扶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扶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医疗扶助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doc

      2.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流程图.doc

      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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