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2 10:11信息来源: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试行)》政策解答

巴府办发〔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总体部署和《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力以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扶助对象为我市2015年末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办法实施期间,已脱贫的仍享受该政策。

  第三条 按照“分级诊疗、一站办理、分类扶助、整合资金、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及时全面诊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95%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第四条 从办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同时积极引导建卡贫困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第五条 以县(区)为单位,整合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残疾人康复项目、红十字基金会健康干预类公益项目、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会基金、财政专项预算等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到一个部门管理,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市级财政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医疗扶助基金兜底。

  第六条 在全面落实“八免五补助”的基础上,对患慢性疾病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特惠政策和健康重点管理。

  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在执行《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专项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乙型肝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等六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按2000元/年·人实行限额结算;增加严重多器官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等六种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10%。

  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

  在外务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需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由当地医疗保险局审核登记,鉴定合格后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病待遇。一类、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因本病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治疗或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九条 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因病住院的,凭《医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对象扶助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首诊,需要转诊的凭《转诊单》逐级上转到公立医院诊治。

  第十条 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单位申报,实行资金预拨、按月结算。未按时结清个人自负费用的患者,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服务。

  市内各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方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治疗。

  第十一条 对住院贫困患者应当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5%以内,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就医的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急诊、急症除外)。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医疗扶助基金的监管,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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