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办理放射诊疗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类别
(一)X射线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CR影像诊断、DR影像诊断、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二)介入放射学: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三)核医学:PET影像诊断、CT-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γ骨密度测量、籽粒插植治疗、放射性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四)放射治疗:立体定向(X刀)治疗、立体定向(γ刀)治疗、医用加速器治疗、质子治疗、中子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深部X射线机治疗、敷贴治疗、重离子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先应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许可”(点击链接);再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点击链接);最后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点击链接)。其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可同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实行综合审批。
三、相关办理机构
(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向为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所需申请材料中《辐射安全许可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点击链接)。
(三)所需申请材料中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点击链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点击链接)。64排以下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1.5T以下磁共振成像系统起不再办理配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