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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9-29 17:15

李雄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第271号提案)收悉。经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认识社会办医重要意义方面

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始终坚持多种形式办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市卫发〔2017〕82号)等,将民营医院纳入“‘健康巴中2030’规划纲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规划内容。2020年,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市卫通〔2020〕2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到2020年末,全市有医疗卫生机构3344个,医院7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33个。其中,民营医院62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41个。二级以上民营医院12家,三级乙等医院1家。“十三五”期间,民营医院数量从40家增加到62家,编制床位从2337张增加到4866张,民营医院得到快速发展。

二、关于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方面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包含民营医院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依托医疗“三监管”平台对社会办医动态精准监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二是规范医疗行为。为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印发《巴中市“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级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安排,2021年,我市启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整治时间13个月,整治范围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三是正面宣传引导。引导民营医院依法开展广告宣传,严肃查处虚假宣传。积极选塑典型,树立民营医院正面形象。2018年,我市启动巴中市医疗卫生行业“巴山名医”、“巴中医疗名科”、“巴中知名医院”培育活动,目前已连续举办两届。非公立医疗机构中1家机构评为“巴中知名医院”、1个科室评为“医疗名科”、4名医师评为“巴山名医”、2名医师纳入“巴山名医”管理。2020年,我市1单位2个人获评全省社会办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表彰。

三、关于二级非公医疗机构与公有制医疗机构享受同级别的医保报销比例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上调报销政策方面

(一)关于同级别医院公立与民营医保报销比例不一致的问题。2015年,我市出台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存在同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一致。2021年新修订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取消了公立与民营的待遇保障区别,均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置相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4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二)关于未能享受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政策问题。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47号)精神,城市公立医院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药品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府补助、医院自行消化7:2:1比例补偿的总体原则解决。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巴发改〔2016〕465号),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同时对城市公立医院门(急)诊诊查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费上调9元,I、II、III级护理费上调9元,住院床位费上调11元作为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补偿。上述文件明确实施范围为城市公立医院,同时民营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未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相关规定,因此民营医院没有享受此项政策。

四、关于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奖补资金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9〕52号)精神,强化社会办医信贷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临床服务能力建设、医学类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允许社会办医获取残疾人评定资质和设立康复科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科室)承接各类残疾人康复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照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2020年,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参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收治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防疫物资支持,并按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同等标准发放防疫补助。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针对经营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适时出台相关鼓励优惠政策。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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