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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6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9-29 17:04

刘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巴中产•巴中造”医药产品的建议》(第66号提案)已收悉。经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1.加大宣传。市卫健委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市医疗机构、用药单位采购使用“巴中产•巴中造”的医药产品。2.实时考核。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各级卫健部门应对各辖区医疗机构、用药单位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考核。3.强化监督。针对个别医疗机构、用药单位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舍近求远,从巴中市以外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同类产品,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发生不正之风。”等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其中对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文件要求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故您提出的宣传、倡导、考核医疗机构使用本地药品的相关建议因政策限制暂不能采纳。

下一步,我委将:一是以我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契机,加强中医药宣传力度,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形成信中医、用中药的浓厚氛围,提升中医服务、中药使用占比。二是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巴中造”医药产品的临床监测和评价,畅通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反馈渠道,共促药品质量提升,更好地服务百姓健康。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函。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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