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督导市属民营医院医疗收费工作
发布日期:2009-09-04 17:51信息来源: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卫生局《关于县以上暂未评定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巴价费〔2009〕32号)文件精神,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促进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市物价局、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组织民营医院医疗收费督导组,分别于7月31日和8月7日对市属民营医院医疗收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
督导组对民营医院的医疗设备、收费项目和价格进行了现场督导,并指出,我市由社会举办的没有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巴价费〔2009〕32号文件要求比照二级乙等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对患者收费,同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并未取得相应等级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从2011年1月1日起,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一律按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下浮15%执行。
督导组要求,各民营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从规模、设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主动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定。